財政部14日發(fā)布《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旨在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管理,明確股權董事職責,規(guī)范工作程序,確保股權董事有效履行權利和義務,維護國有金融資本安全和國有出資人合法權益。
根據(jù)《辦法》,國有股權董事股權董事是指由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金融資本受托管理機構(下稱“派出機構”)向持股金融機構派出,代表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行使相關權利的董事。
《辦法》明確,股權董事應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是推動完善公司治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金融機構章程,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結(jié)構,制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經(jīng)營管理層的授權方案,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并開展評估。督促金融機構按程序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切實維護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