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型行賄”的表現及定性
“間接故意型行賄”的表現及定性
入庫時間:2024-04-0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作者:艾萍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
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強調,“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行賄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為嚴厲懲治行賄犯罪提供了更加完備的法律支撐。隨著追究行賄人刑事責任力度的加大,行賄犯罪也在隱形變異、翻新升級,越來越多的行賄人不再赤裸裸地直接給予財物,而是采取與民事行為、市場行為、商業(yè)行為等交織混同的手段,變相完成利益輸送,隨之變化的是行賄人行賄的主觀方面,由此前對利益輸送的必然性有明確認知,對行賄結果的發(fā)生采取積極行為、持有追求的心態(tài),逐漸演變?yōu)閷孑斔偷目赡苄杂姓J知,對行賄結果的發(fā)生采取作為或不作為方式、持有放任的心態(tài),此類犯罪可稱為“間接故意型行賄”。

一、行賄犯罪故意中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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