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受賄人在收受行賄人所送房產(chǎn)后,為追求更大面積的房產(chǎn),通過將之前所收房產(chǎn)置換給行賄人要求換取價值更高的房產(chǎn)來謀取非法利益,對于此種情形如何準確認定受賄數(shù)額,容易存在不同認識。
筆者遇到這樣一起案例。何某,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局長。2007年開始,何某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商人甲打招呼承攬工程項目。2010年,何某要求甲為其在該縣某小區(qū)購買房屋A,面積130平方米,總價為60萬元,甲向開發(fā)商支付首付款30萬元,余款30萬元為何某貸款支付。2013年,何某以房屋A面積較小為由,提出讓甲在同一小區(qū)為其購買面積更大的房屋B,并用房屋A進行置換。甲同意并全款支付房款、稅費等合計154萬元,房屋B面積188平方米??铐椫Ц逗?,房屋B交給何某,同時房屋A變更登記至甲名下。經(jīng)鑒定,2013年房屋A交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