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5號發(fā)布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網調度管理,保障電網安全,保護用戶利益,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電網調度,是指電網調度機構(以下簡稱調度機構)為保障電網的安全、優(yōu)質、經濟運行,對電網運行進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xié)調。
電網調度應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電網運行的客觀規(guī)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發(fā)電、供電、用電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電網運行實行統(tǒng)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計劃分配電力和電量,不得超計劃使用電力和電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