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發(fā)布日期:2003-05-1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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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3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5月18日國務院令第377號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共同實施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條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yè)性收入,應當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陳列、修復、征集;

(二)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建設;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

(五)文物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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