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7日財政部、外交部、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財管字〔1999〕311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家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保障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國有資產,是指我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境內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含國有法人財產,下同)在境外及港、澳、臺地區(qū)投資設立的各類企業(yè)和非經營性機構(以下稱境外機構)中應屬國有的下列各項資產:
一、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yè)或購買股票(或股權)以及境外機構在境外再投資形成的資本及其權益;
二、境內投資者及其境外派出單位在境外投資設立非經營性機構(包括使館、領事館、記者站、各種辦事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