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號公布)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未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