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條例(1991年)
專利代理條例(1991年)
發(fā)布日期:1991-03-0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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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4日國務院令第76號公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第二章專利代理機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專利代理機構包括:

(一)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三)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專利代理機構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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