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4日國務院令第76號公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第二章專利代理機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專利代理機構包括:
(一)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三)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專利代理機構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