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6-07-0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88號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長張茅

2016年7月5日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2007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2016年

7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8號修訂)

第一條為規(guī)范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進資金融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 ……
繼續(xù)閱讀(剩余:78.49%)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8340520230611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