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5號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已經(jīng)2007年4月4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guī)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guī)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