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2號公布根據(jù)2024年12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6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專利糾紛的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活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專利糾紛的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專利糾紛的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知識產權組織具體承辦本區(qū)域內專利糾紛的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工作。
第四條專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