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四)
發(fā)布日期:2012-03-2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jiān)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釋義」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

社會保險關系比較復雜,包括政府與公民之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與用人單位和個人之間、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與參保人員之間等多重關系。其中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本法調整的重點。這種權利和義務關系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和個人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二是用人單位和個人,主要是個人權利的行使需要政府、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經(jīng)辦機構承擔義務來保障。

一、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是指雇用勞動者組織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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