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決定
(2023年9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和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guī)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和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guī)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適用時間的解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市政府決定,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對危險物品實施臨時性安全管理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所稱的危險物品,包括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涉爆易制毒化學品、管制刀具、射釘器(彈 ……
